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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扣繳義務人有什么規(guī)定?

[日期:2021-08-31]   來源:北京會計繼續(xù)教育網(wǎng)  作者:北京會計繼續(xù)教育網(wǎng)   閱讀:1833次[字體: ]

問題】

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扣繳義務人有什么規(guī)定?

【答案】

根據(jù)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(fā)〈國務院辦公廳對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〉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〉的通知》(國稅函〔2004〕420號)規(guī)定:“……增值稅、消費稅、營業(yè)稅的代扣代繳、代收代繳義務人同時也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、代收代繳義務人。” 
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)的規(guī)定:“第八條 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扣繳義務人為負有增值稅、消費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,在扣繳增值稅、消費稅的同時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。

……

第十一條 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。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(fā)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》同時廢止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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